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2023-06-14 10:28:0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7年,王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2018年,王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直到2022年,拆迁方还没有将协议中的补偿支付给王先生。随后王先生由多次催促,拆迁方却一直避而不见,王先生咨询律师后才了解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提起诉讼,王先生随即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拆迁方履行协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在被告未提起诉讼时效问题的情况下,法官却主动询问了王先生是否有主动向拆迁方主张协议履行的证据,律师当即在法庭上指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在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在律师的争取下,最终法院下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了诉讼时效问题,那被告的主张能成立吗?
晏清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起诉讼时效问题,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中提出,也不应当被支持。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拆迁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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